2018年3月,水上乐园A公司投保了天安人寿的公众责任险,保障一年,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属于不赔的内容。
2018年7月,李某在A公司经营的水上乐园游泳时溺水,该经营水上乐园的A公司需赔偿家属十万元。
而事后,保险公司以“溺水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绝承担A公司的十万元赔偿责任。
大家发现没有,本来是A公司该承担的十万元赔偿,现在可以让保险公司来进行补偿,这类“责任转移”的保险就是公众责任险。
那这次公众责任险的十万元拒赔是否合理呢?
投保时,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处理,水上乐园A公司也盖章承保,所以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内容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因而“溺水导致的意外事故不赔”这一项合同约定有效!
并且实际上,水上乐园A公司本来可以附加“泳池责任险”来补充溺水方面的保障内容的。
但A公司投保时并没有选择该附加责任,视为对该项保障内容的放弃。
最终,溺水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拒赔合理!
通过案例,我们知道“公众责任险”是可以帮场所的所有者转嫁场所内发生的赔偿责任的。小到餐馆大到工地,都可以选择公众责任险来规避场所风险。
但是,既然选择了该类保险,那我们就得认清楚场所最高频的风险是什么!
对于水上乐园来说,溺水是常事儿,那为什么投保时不选上该项保障责任?
对于高空作业来说,高坠是常事儿,那为什么投保时不选上该项保障责任?
更离谱的是,我说的这两项都是我真真切切遇到的拒赔纠纷!
企业管理者一定要注意,正确识别高频风险,妥善选择保险才能给企业真真切切带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