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担保方式(汇票承担担保责任相关规定)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简单来讲,商业承兑汇票能质押给银行做*款。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对未到期 的票据进行质押,取得*款。借款人以其自有或第三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权利”作为质押担保,并在符合*款条件时经办行向借款人发放*款。质押(factoring),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承兑汇票质押所确立的是设置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承兑汇票权利的资格。这里的条件可以理解为期限,即主债务到期的期限。一般来说,当条件成熟时,除承兑汇票转让外,承兑汇票实现质权的方式主要有这几种:

一、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以所得款项优先满足自己债权。

当主债务到期未还而承兑汇票又已到期时,承兑汇票质押人作为主债权人,即可以依背书的连续性证明自己权利的存在,持承兑汇票提示付款人付款。如果该承兑汇票已经被付款人、第三人承兑或保付,承兑人、保付人则成为承兑汇票主债务人,负有绝对的保证承兑汇票兑付的义务,其余债务人则退居其次,而成为第二债务人。

若承兑汇票主债务人拒绝付款,承兑汇票质押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以要求其履行义务,不必马上行使追索权。如果付款人、承兑人或保付人将票款支付给承兑汇票质押人,在承兑汇票法上,承兑汇票质押关系应当已经完成,但是根据质押合同的规定,质押人只能收取与债权相等的部分数额,其余则须退还给出质人。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承兑汇票已经到期而其所担保的主债务尚未到期时,质权人也应有权兑付票款,并将票款提存,或与出质人商定提前偿还债务。

二、行使承兑汇票追索权,并用所得款项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

当承兑汇票到期未获付款,或在到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承兑汇票质押权人在进行了行使或保全承兑汇票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追索,请求偿还承兑汇票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

由于承兑汇票关系人发行、转让、质押承兑汇票所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是对内的一种连带关系,相对于付款人、承兑人来说,则只是一种补充担保,所以只有当承兑汇票请求权不能实现或无法得到满足时,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权,使其前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因此可以认为,票据的追索权是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或保障性的权利,为第二次请求权起到了保障债权流通、规范制度运行的作用。如果承兑汇票质权人能够通过行使追索权而获得票款,则可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即使对出质人行使追索权时,也是一样。

追索的标的是承兑汇票所载的全部票款,而不是主债权的数额,因此承兑汇票债务人不能以主债权数额小于票面金额予以抗辩。不过在所有的被追索对象中,只有出质人可以依承兑汇票瑕疵原因关系,而抗辩质权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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