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日常生活中的经济学案例)

近日来,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丰巢智能柜”运营公司)单方面决定对终端用户采取超时收费措施,引发热议。

这场“丰”波的经过:

4月30日:丰巢快递柜开始对滞留快件的非会员用户收费。

5月5日:丰巢收购速递易的消息再度引发关注。

5月5日:杭州东新园小区业委会贴发通知称,丰巢快递柜将在5月7日7时起暂停使用。

5月8日:上海中环花苑小区业委会贴发通知称,暂停使用小区丰巢快递柜的决定,并将跟丰巢方面进一步沟通。

5月9日:丰巢官方发布《致亲爱的用户一封信》,解释推出会员服务的初衷,称收费政策的初衷是鼓励用户及时取件。

5月10日:上海中环花苑发出致丰巢的公开信,刷爆朋友圈!

5月11日:上海消保委山东、江苏、浙江、福建等地监管部门相继发声,快递入柜需收件人同意。

丰巢快递柜超时收费的争议,仍在继续,此番争议让智能快递柜背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今天从经济法角度看“丰巢涨价”,即“丰巢涨价”是否涉嫌违法垄断?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即《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从以上三种垄断行为来看,丰巢可能涉嫌的垄断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判断经营者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首先要判断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不是具有支配定位,也就是丰巢在智能快递箱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以下两个标准:

第一,为认定标准,即《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控制市场的能力、财力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以及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的共同作用下,我们可以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现在除了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其他数据还无从考察,所以无法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为推定标准,即《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据有关媒体报道,在收购速递易之后,丰巢智能快递箱的市场份额达到67%,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推定丰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经营者本身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地位,并不会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时,才会构成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对滥用行为进行了规定,即“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丰巢的“涨价”行为并不贴合上述的滥用行为,但是当快递员不告知便投柜的情况让收费难以接受,会被认为有强制之嫌,所以“丰巢涨价”可能涉嫌垄断,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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