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韩所在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由于产品订单不均匀,生产任务时紧时松,所以,公司在订单多的时候就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甚至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
小韩认为,公司应当向其发放加班费。公司表示,其已经按照增加的产量支付了计件工资,职工在加班工作的时候已经获得了相应的报酬,故无需另行支付加班费用。
那么,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点评】
加班费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其中包含着劳动所得和休假损失补偿的成分。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因此,实行计件工资制同样存在加班费,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