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嫌违反“公证执业五不准”或禁止性规定。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收售房款的,涉嫌变相违背“公证执业五不准”的规定。“公证执业五不准”要求委托书中不得含有代收房款的内容。
2.涉嫌避税。公司通过委托第三方代收款,在公司内部财务上体现为收入的减少,从而导致了各类税收税基的减少,从而逃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
3.涉嫌逃避强制执行。有些公司的账户被冻结,公司委托关联或合作公司代收款,客观上涉嫌逃避国家公权机关的强制执行,同时兼具逃废债务之嫌。
4.涉嫌规避有关强行性法律规范。有些代收款的背后原因是借资质搞工程或分包工程,这些行为是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
5.名为代收款实为担保法律关系。类似于不动产担保性委托书一样,在其他领域也存在名为代收款实为担保法律关系的情况,公证员查明系这种情况的,建议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