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注:若股东认而未缴出资,则账务上不应进行处理,也不产生印花税纳税义务。“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是指股东实际缴付出资计入实收资本金额,以及超出应计入实收资本而计入资本公积部分金额。
二、关于税率
(一)目前,“资金账簿”印花税税率仍为万分之五。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这是“减半征收”,但税率未变。
三、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银行存款
“减半征收”属于直接减免,直接按照实际应当缴纳金额计提即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四、关于申报缴纳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对于“资金账簿”来讲,一般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科目增加,即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按照核定纳税期限(一般月度申报),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