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唐山事件关于轻伤的讨论,便学习了一下两高院以及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这个标准里讲到的轻伤重伤,不是我们自己凭个人感觉理解的轻伤重伤,而是司法鉴定标准,是法律认可的伤情。这个鉴定标准对伤情的等级分类只有三类五级:
轻微伤、轻伤(二级、一级)、重伤(二级、一级)
可能正是因为等级不多,分类难以拉开差距,导致轻伤的涵盖范围比较大,形成了“轻伤不轻、重伤很重“的司法鉴定规则。
因为标准是按照不同的损伤部位进行分别描述的,文本很长,且有些地方看起来稍微专业了一些。为了便于普通人一眼就能理解,我们把最浅显的部分摘出来看看,只看轻伤与轻微伤部分:
1.颅脑、脊髓损伤
按照标准,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算轻微伤;颅骨骨折算轻伤二级;外伤性脑梗死算轻伤一级。
2.胸部损伤
按照标准,肋骨骨折是轻微伤,肋骨骨折2处以上是轻伤二级、骨折6处以上是轻伤一级。
3.其他部位损伤
其他部位的损伤鉴定标准也是类似的行文排版。为了节省篇幅,我把每个损伤部位中好理解的部分各摘取1条出来列成表,如下:
可以看到,外伤性先兆流产只是轻微伤,外伤性脑梗死也只是轻伤一级而已,牙齿打掉4枚及以上才够得着轻伤一级。
4.说明
附件还有很多说明,其中有几条是:
1. 未达轻微伤标准的,鉴定为轻微伤;
2. 本标准中出现的数字均含本数。
这些鉴定标准,是不是与你对轻伤的想象有所差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