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起诉离婚后需要向法院交纳多少诉讼费的问题,是很多当事人非常关心的。根据我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根据上述规定,以北京地区普通家庭的离婚案件为例,本离婚律师认为其财产构成通常为一套房屋,价值从300万元至800万元不等,折中后按550万元计算;夫妻婚后的积蓄按照150万元计算;车辆价值折旧后按照10万元计算;其余诸如股票、基金、养老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等财产按50万元计算。上述财产总价值为760万元。按照前述诉讼费交纳办法扣除20万元免交额后为740万元。该740万元的财产需要交纳诉讼费为3万7千元。加上北京地区法院收取的离婚诉讼费150元,共计37,150元。
然而,在实际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未必会足额支付上述诉讼费。原因有如下几项:
1、离婚案件中的诉讼费是由原、被告双方分担的。通常是平均分担,那么分担到个人头上后约为1万4千元左右。
2、上述诉讼费是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而一个起诉离婚案件在最开始起诉时,法院通常会先按简易程序审理。而简易程序的诉讼费是减半收取的。只要当事人不存在较大争议,案情也不复杂的话,实际上当事人个人承担的诉讼费仅为7千元。
然而,根据本婚姻律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认为:按照上述第2种交纳诉讼费的情况其实是很少出现的。原因在于:提交到法庭的离婚案件往往都是当事人存在争议的,需要法官做大量工作才能做出判决。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绝大部分会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后才能有最终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