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本分及义务,赡养不止包括精神安慰和生活的帮助,还需要经济的辅助,也就是本题所说的赡养费。给自己父母的赡养费一定要给予明确的钱款吗?在正式回答之前,家理律师想先给大家看一个案例:
原告刘某有两个子女,女儿王某1和儿子王某2。刘某和王某2一直共同生活,2019年11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赡养纠纷诉讼,要求女儿王某1支付2016年11月至2019年10月赡养费共108000元,自2019年11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5000元。原告诉称,被告自结婚后一直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原告身体多病不能自理,必须由保姆照顾,每个月开销包括保姆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大约花费在八千元左右,被告应该承担赡养义务。
被告王某1表示愿意赡养老人,但是不愿意承担每月5000元的赡养费。并且表示自己一直尽到了赡养义务,在母亲刘某生病住院期间照顾母亲、支付护工费、支付医疗费等。平时也经常买生活用品邮寄给家里。2019年1月开始,弟弟王某2将母亲刘某控制了起来,自己无法见到刘某。并且,自己现在没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结合自己的经济能力,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赡养费。
庭审过程中,法官就原告的收入来源、居住情况,原告二子女的收入情况,婚姻子女情况等进行了询问。对于原告的花销,原告只提交了一份保姆合同,被告提交了部分自己尽到赡养义务的证据。法官在庭审中表示不支持2016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赡养费。而2019年11月之后的赡养费,结合原、被告收入能力,原告的身体状况,以及被告本人的意愿,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
通过检索北京地区的赡养纠纷判例来看,大多数案件法院支持的赡养费金额都在1000元以内。关于赡养纠纷,除了赡养费的数额问题,赡养费应该从何时起算,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认定标准(供大家参考):
1)关于赡养费的起算时间。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年满60周岁的为老年人。因此只要原告主张自年满60周岁之后的赡养费,法院均应予以支持。
2)赡养费不具有惩罚性。法院更多的是要考虑到原告当下的赡养需求,本着有利于解决纠纷和维护家庭和睦,只对起诉之日后的赡养费问题进行判决,起诉日之前的赡养费一律不予支持。
3)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赡养费的起算点,而不是简单的以年龄标准、起诉时间等为依据机械的适用法律。
需要指出的是,在《民法总则》版本之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赡养费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比如,原告于2019年11月起诉,其仅有权主张此前2年的赡养费。而《民法总则》实施后,该法第196条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几种请求权,其中第三项明确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告要求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一般有两类,一类无起算点,另一类有起算点。具体需要结合被赡养人的收入情况、身体情况、居住情况,赡养人的收入情况等确定赡养费数额和起算点。
最后,家理律师想要对大家说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同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因此,赡养老人不仅仅是支付赡养费,更多的是需要履行精神赡养和照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