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租赁准则对所得税的影响(新准则租赁会计账务处理例题)

2018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新的租赁准则后,承租人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调整情况:

一、承租人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六条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十七条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例:A公司签订承租协议,年租金5万元(不含税),租期5年。

初始入账:

借:使用权资产 216,473.83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3,526.17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50,000.00

直线法按月摊销折旧:

每月摊销3,607.90元,全年累计摊销43,294.8元

借:费用类科目 3,607.90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3,607.90

年末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50,000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500(假设进项税率为5%)

*:银行存款 52,500

按月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第一期):

每月摊销901.97元,全年摊销10,823.69元。

借:财务费用 901.97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901.97

二、承租人税会差异的调整

以第一期为例,财务账面列支费用54,118.49元 (43294.8+10823.69),实际支付租金50,000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118.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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