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春在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狮子包村开设养鸡场养殖黄羽肉鸡。养鸡场隔壁是围墙围起的未开发区域,2018年8月9日下午施工单位在养鸡场附近施工时,燃放鞭炮并伴随大型机械噪音。
8月10日上午,郑某春发现鸡棚内的肉鸡大量死亡。郑某春认为施工单位燃放鞭炮及施工噪音太大,导致肉鸡受到惊吓而大量死亡,遂找施工方交涉。
施工方认为,导致家禽死亡原因有多种,如瘟疫、食物中*、天气原因等,难以证实肉鸡的死亡与施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双方协商未果,郑某春随即报警,请求动物卫生监督所排查死因。并将施工方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院调查
施工单位施工时未对噪音污染采取措施,在鸡棚附近燃放鞭炮并伴随大型机械噪音;
公安局出警记录载明燃放鞭炮、工程机械声音过大导致鸡被吓死;
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后也未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情形。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决赔偿郑某春经济损失2.8万余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履行完毕。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结束语
一般来说,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积极事实,就应对积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的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施工单位因未对工程噪音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干扰周围生产、生活环境的建设施工噪音,且无法证明肉鸡致死与其噪音污染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为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律师提醒,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务必重视环境影响评估,制订合理有效的施工方案,将工程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各种影响降到最低,避免噪音等对他人造成损害。作为养殖户,应设立明显的标识,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同时主动采取防范噪音措施,预防损失的发生。如果不幸遇到类似纠纷,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自己受到损害的证据,积极与对方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