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期限适用法律(票据追索权的诉讼时效案例)

一、票据责任

1.概念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2.票据责任的各种情况

(1)出票人出票;

(2)承兑人承兑;

(3)背书人背书

(4)保证人保证

(5)被追索的情形。

3.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 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 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4.付款人付款

(1)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5.拒绝付款

(1)抗辩: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

(2)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 得票据的除外。

6.获得付款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7.票据责任解除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二、票据追索

(一)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任性

1.因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债务人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的内容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 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票据金额;(2)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四)追索权的行使

1.获得有关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2.行使追索

(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 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 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 发出书面通知。

(2)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 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五)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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