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无限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在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中,无论我们将打人者的行为评价为“行凶”还是“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们都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如果我们为了救人,是为了第三人的正当防卫,也就俗称的见义勇为。如果我们是为了救自己,就是正当防卫。

无限防卫权是一项不设防卫限度的权利,打死打伤不法侵害人的,不涉及犯罪,仍然是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的行使,有一项很重要的前提条件,那就是我们面临相当紧急的人身安全威胁。法条具体列举了“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5种情况,但因为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立法者又规定了“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这表明,不仅仅是前面5种情况我们才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在和5种情况具有相同严重程度的场合,我们都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同时,判断我们是否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根本标准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实践中不乏先例。在“昆山龙哥案”中,行凶者拿大砍刀向被害人多次砍去,被害人出于防卫目的而捅死行凶者的,就正是适用了这一制度。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我们判断不法侵害事态的严重程度的时候,应当以当时的情况来判断,并充分考虑到被害人的紧张、恐惧状态,而不能站在事后,以冷静客观的第三人态度来判断,这无异于开启了上帝视角。因为在面临暴力的当时,事情随时可能朝着更坏的方向发展,毕竟,当一个人开始无端打人的时候,他就已经丧失了理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