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同时主张吗(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赔偿标准)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在民事活动当中一些当事人,甚至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没有约定违约金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对违约责任制度还不能完全精准把握,对相关法律规定适用错误的认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上的“应当“是强制性规定,即无论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有选择、是否有约定、如何约定都必须无条件执行,当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形时,守约方都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不仅包括违约金,而且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是《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约定过高过低如何处理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采取的是约定主义,即有约定从标准,但违约责任采取的是法定标准。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第8号), 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即在原《合同法》时代,对于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批复》、人民银行关于逾期*款利息的规定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修改、废止了一大批司法解释。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原来适用于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情形的《批复》即上述法释[1999]第8号从2021年1月1日失效。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 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这是关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可以按照(LPR)标准主张赔偿损失的明确规定,以往关于违约金与赔偿损失能否同时主张存在争议,一般认为不能同时主张,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的,又因为违约方的违约造成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应当主张实际的损失赔偿,而不能主张违约金,理由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该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法院不会支持。合同有约定违约金的,由守约方在违约金和实际损失赔偿中,二选一主张,二者不能同时主张,这是基于违约金“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的法律性质决定的,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责任,但是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额之和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而且守约方需要对实际损失承担举证严格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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