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第3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应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后,应当通知管理人在两日内作出书面说明。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定。
据此,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拥有更换管理人的权利,相关方可以调查收集破产管理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收到损害”“有重大债务纠纷或因涉嫌违法正在被相关部门调查”等事项的证据材料,并根据搜集到的证据材料整理更换管理人的提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决议,并要求债权人会议将变更管理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
@张德荣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专委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专业领域为公司诉讼、刑事辩护。主办百余件股权诉讼和公司控制权争夺案件,曾在最高院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获得胜诉。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公司保卫战》《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等实务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