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撤销的法定条件(房产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

赠与合同是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其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增进人们之间的情感意义重大,在大多情况下,赠与人是基于一种个人情感而将属于自己个人的财产赠与他人,以此实现一定的情感目的。为了保障赠与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实现赠与人赠与财产的个人目的,法律赋予了赠与人撤销权,在满足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撤回相关的赠与。

首先,我们看一看民法典是如何对赠与合同进行定义的,在《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依据此条规定,一个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只能是自己的财产而不能将他人拥有的财产进行赠与,其次这种行为必须是无偿的,虽说有些赠与行为附随一定的义务,但丝毫不影响赠与合同无偿的性质,最后该赠与行为需要受赠人表示接受,此种接受还需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659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若是没有进行相应的操作,比如将房产进行赠与,没有进行登记就发生赠与的法律效果。

为了切实的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当赠与的财产已经转移到对方的名下或者占有的情形,若不存在无效及违法的事由,赠与行为就在法律上生效了。

民法典第658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

民法典663条规定了赠与人的撤销权;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为。该一年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为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而延长。毕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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