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中会面临众多困难,有些困难严重的会导致公司解散、破产。不管是解散还是破产,都需要经过清算程序,但是由于所处阶段不同,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区别笔者罗列如下:
【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主要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
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同时,我国《公司法》187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清算程序规定不同】
解散清算按《公司法》183条的规定程序进行,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
破产清算要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公司自身无法进行,具有强制性。
【清算组成员来源不同】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同时,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法院可以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
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摇号)和方法选任,一般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公司债权人扮演的角色不同】
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比较被动,由于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债权人并没有过多的实际权力。
但是,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债权清偿顺序不同】
解散清算的清偿顺序为: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若支付以上费用之后仍有剩余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顺序如下: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