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张昌威
近两年,企业加班现象逐渐增多,“996”、“007”工作制横空出世,有些企业视加班为一种奋斗的企业文化,在职工自愿,且已依法发放加班费的情况下,多安排加班,既能让职工获得更多的工资,又能让企业获得更大的产出,何乐而不为呢?殊不知,这种加班文化,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还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因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可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也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即标准工时制中,每月加班超过三十六小时,即为超时加班。
“禁止超时加班”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不管双方是否愿意,超时加班都是违法的,这与加班费是否发放、劳动者是否同意无关。严查超时加班、才能让职工名正言顺的休息,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超时加班一经查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给予用人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的人数,以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在此,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温馨提醒用人单位应该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杜绝超时加班,依法规范用工,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