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收到一份房屋及拆迁利益赠与有关的判决。当事人住在XX市,家中共有妹妹和两个孩子。家里老人随妹妹居住。老人原先的一处老房子给了我方当事人居住,老人当时写下《声明》,将原承租房屋现由儿子继续承租居住使用,归儿子所有,儿子全权处理并继承。
但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案涉《声明》并非协议,为单方意思,其不足以发生案涉房屋承租权转移,或因房屋征收所取得的拆迁利益,归其所有的效力。对于继承的约定,因为老人尚未过世,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明律师分析认为,此声明的性质确实在继承、承租方所有等字眼上不利,但案涉声明从内容实质上理解,应属于对房屋拆迁利益的赠与协议。
那么,在本案中,如何理解该声明呢?
第一、赠与合同可为单方意思表示,单方意思表示也可发生相关的法律效力。在本案中,虽然承租房的承租人未发生实际变更,但是因为相关政策原因造成的当时承租人无法进行变更。同时,我方当事人是一直在此居住并且缴纳租金的。
因此,从实际履行上进行判断,委托人是一直使用和居住该承租房的。虽然相关声明无法产生变更承租房所有权的效力,但对于承租房的使用权,应视作为一种债权性质的财产性权利。
声明的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整个声明的效力,因此交予委托人使用的意思表示应视作为生效,由此也可以判断该份文件,虽形式上表现为声明,但实质的法律效力应为赠与协议,并且已经进行了实际履行。
第二、根据声明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作为被委托人放弃了对拆迁利益的所有权、获利权,将全部拆迁利益赠与委托人,并交由委托人进行处置和所有。
此虽为单方意思表示,但其产生了相应赠与的法律后果。而任意撤销赠与合同需发生在财产交付之前。被委托人将相关拆迁利益已经交付给委托人,该赠与协议也就进行了实际的履行,故该声明确属于实际履行的赠与合同,应属有效。
第三、声明意思理解为被委托人将相关拆迁利益交予委托人继承。虽继承并未产生,但也不影响这份实质为赠与协议效力上的认定,故委托人应对拆迁利益享有权利。
第四、根据公平、公序良俗原则,委托人也应对拆迁利益享有权利。委托人在此房屋居住已近50年,并一直缴纳租金,但因政策原因没有变更承租人。
老人在搬家时,将此房屋给予委托人居住,就是为了将委托人进行安置。委托人仅有此一处住房,在此情形下的拆迁,如不对委托人进行相关补偿,必然会造成委托人流离失所。委托人已在此居住数十年,因此无论从情理或法律出发,该声明对于委托人处置拆迁利益的约定应为有效。
经过此次案件,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也希望提醒大家,在签订相关赠与性质的协议,尤其是涉及房屋以及拆迁利益时,一定要注意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如何签订才能够被法律上予以认可。
具体建议如下:
1、所赠房屋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是赠与人依法所享有并能处置的财物,其赠与时才有效。
2、要出于赠与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要对于赠与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的判断。
3、赠与合同最好尽可能的订立书面合同。对于财物、房屋位置等重要信息要尽可能的书写详尽,避免之后发生法律争议。
4、要注意赠与合同与遗嘱的区分,避免在房屋以及拆迁利益上的处置与继承等法律关系所混淆,导致争议。
5、赠与的财产,如有房屋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尽早办理登记。
6、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7、赠与合同若附有相关义务,作为被赠与人要积极履行义务,否则赠与可以被撤销。
在生活当中,如果您遇到了相关房屋财产、拆迁利益赠与等相关法律问题都可以积极咨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