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通常是合同双方选择的保证方式。
一、什么是工程质保金?
质保金就是“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简称。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二、工程质保金的规定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4、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三、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区别
第一,资金来源不同。履约保证金一般来自承包方的流动资金,在施工前付给发包方。质量保证金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承包方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第二,约束的目的不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保证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人违约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人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质量保证金则更多的是一种约束工程质量的手段。
第三,保证金的比例和返还时间不同。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 -10%,具体执行比例由发包人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承包人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合同义务,发包人必须全额返还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比例可参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要求按工程造价5%左右预留保证金,具体比例双方可协商,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责任期内承包人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执行过程是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区间,需要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担的义务,才能按工期、质量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均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极为有力的约束手段,有利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实施有效的监督与控制,防止承包人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转移建设资金,降低工程质量水平,促使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
实际操作中,基本都是预留质保金,一是工程项目资金大,承包方多数不愿意先交钱,而且履约保证金目前没有行业规范,按什么比例交双方不易达成一致;二是质保金国家有明确的规章规定,怎么交,交多少,责任期限多长都有明确规定,效率更高。因此,建筑工程领域质保金是目前的通常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