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关于解聘员工的赔偿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不签订吗?

笔者认为,按照法律的字面理解意思,达到条件后,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法律还规定了不签订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该条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引导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有选择权,还要双方协商一致,无异于架空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本文案例中,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劳动者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而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看看法院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终101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2006年4月3日,王某进入精博公司处从事工程师工作,双方连续订立过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2日。

2019年3月12日,精博公司向王某发送主题为劳动合同到期提醒的邮件,内容为:“请在本周完成合同续签申请;以下人员(名单包括王某)合同到期,即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考量,并填写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附件为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

2019年4月2日,精博公司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载明因合同到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公司自2019年4月2日起与王某终止双方劳动合同。

2019年4月3日将,精博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送达给王某,王某于当日在离职资料领取登记表上签字,并于当日上午离开公司。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王某月平均工资为15450.5元。精博公司以经济补偿为由支付了王某173226.52元。

王某诉讼请求:公司补足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28486.48元。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王某与精博公司于2006年4月3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后,已连续订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王某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王某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精博公司无权选择终止劳动合同。

精博公司在仲裁时认可王某提交的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且结合精博公司发送给王某的邮件,可以认定王某向精博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

鉴于王某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精博公司于2019年4月2日以合同到期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终止其与王某之间双方劳动合同,存在终止不当的情形,应当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扣除精博公司已支付了部分补偿,精博公司应当补发228486.48元(15450.5元X13X2-173226.52元)。

精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赔偿金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精博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为依据,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连续订立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精博公司提出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时,王某填写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并提交部门经理签字,故王某系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现精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应支付王某赔偿金。

二、关于赔偿金的数额

1.工作年限

王某于2006年4月3日入职精博公司,2019年4月2日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故其工作年限应为13年。

2.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王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为:(14522.57元+15063.92元+11078.16元+16493.24元+13797.47元+11220.32元+16318元+11336元+11336元+1707元+28525.36元+11336元+11336元+11336元)÷12=15450.5元。

因此,精博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401713元(15450.5元X13X2)。

因精博公司已支付王某经济补偿173226.52元,故精博公司还应补发王某赔偿金22848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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