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收入确认的总原则
1⃣️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纳税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委托代销
·增值税: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租赁服务
·增值税: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按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地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4、预收款方式销售大件货物
·增值税: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12个月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增值税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5、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办妥托收手续费”即可确认收入;
二、增值税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1、情形一: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于销售;
2、情形二: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
3、情形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三、收入确认申报金额差异
1、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增值税: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增值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填写盈亏相抵前的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盈亏相抵后填入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