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
1.卷烟: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环节征税,复合计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进口卷烟消费税:复合计税,三步确定应纳税额。
①确定税率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价格A=[(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卷烟的条数
【注意1】上式中,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比例税率固定为36%。
【注意2】此时,算出的A是每条的价格,所以,公式算出总的组成计税价格后,记得换算成每条价格,同时,为确定适用税率,此时算出的单位要以元表示。
②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B=(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注意】如果A≥70元,此公式中消费税比例税率适用56%,如果A<70元,则此公式中消费税比例税率适用36%。
③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B×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2.雪茄烟
3.烟丝(已纳消费税可扣除)
二、酒
1.白酒: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税,
(1)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增值税
(3)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4)就高不就低原则: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2.黄酒
3.啤酒:
(1)果啤按此类目征收
(2)从量计征
4.其他酒类
注:
1.不含调味料酒、酒精
2.饮食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征消费税
3.无醇啤酒、啤酒源、菠萝啤酒和果啤比照啤酒征税
4.配制酒按白酒/其他酒征税
三、高档化妆品(不包含普通护肤品、一般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等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计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2.其他非金银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一)纳税义务人
1.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1.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税。
2.不属于零售环节征税范围:镀金、包金首饰。
3.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修理、清洗金银首饰。
【总结】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饰品强调其主体成分是金、银,所以其征税范围不含修理、清洗、镀金、包金;但包含金银首饰的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
(三)税率:5%。
(四)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无同类售价,按组价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此时金银首饰增值税计税依据也照此计算)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
(1)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价格计征消费税;
(2)没有同类金银首饰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1)纳税人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
(2)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4)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进口环节不缴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不退消费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规定同增值税
(1)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2)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3.纳税地点:纳税人核算地。
五、鞭炮、焰火(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
六、成品油(从量定额计征)
七、小汽车(计税价格由国税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1.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
2.超豪华小汽车: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环节征税
3.购进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
4.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大客车不征消费税
5.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不征消费税
八、摩托车:包括气缸容量250毫升(含)以上的摩托车(2020年新增)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十、高档手表
十一、游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1.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2.不包括竹制筷子、木制工艺筷子
十三、包括实木复合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
十四、电池
1.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2.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20年新增)
十五、涂料
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2020年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