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制度是通过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由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分配规则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最终使债务人不复存在的一套制度。那么破产清算有时间限制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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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有时间限制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陈熠律师解答:
《企业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对于破产清算的时限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时间都会非常长。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陈熠律师解析:
公司有以下情况算破产: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3、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4、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
破产原因并不论债务人是否经营盈亏,只问能否偿还债务,譬如本身经营并不亏损,但却因不适当地承担了担保责任而被宣告破产。
陈熠律师,执业十年,经验丰富。厦门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攻企业法律顾问及刑事案件。服务过厦门国资委、金融办、财政局、凤竹集团、奥佳华集团等多个政府部门及上市公司。有多起重大案件辩护,并有多起无罪判决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