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K给大家整理一篇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梳理,对照这篇政策梳理,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等等问题,都能在这里找到答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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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优惠政策对象
1.所有行业
(1)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仅指,不含自行建造)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该条也适用以上六大行业);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
2.重点行业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上述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4)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其他情况
(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二、享受优惠政策对象的条件
1.重点行业相关条件
(1)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下述行业的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不含)的企业。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以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一)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
(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
(2)重点行业固定资产的范围:1、房屋、建筑物;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5、电子设备。
(3)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当年购置固定资产按照政策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即使以后年度企业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不再调整。
2.研发活动的相关规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3.新购进固定资产
(1)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能是新生产的,也可能是卖方已使用过的,但从购买人角度看,这些固定资产均属于新购进,也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2)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优惠政策开始执行后购买(六大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四大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
(3)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