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健全完善劳动保护制度,维护高温和低温条件下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全省正式发布高温、低温津贴标准,高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7月、8月,共3个月。低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2月、12月,共3个月。
高温津贴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高温户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所在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低温津贴适用范围为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低温户外作业,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上述高温、低温津贴规定,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用工单位原则上按月发放劳动者高温、低温津贴,但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低温津贴。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低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低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