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适用范围(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或连续继承、再继承、第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一项制度。原来的《继承法》中没有规定转继承,今年实施的《民法典》有了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那么,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转继承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转继承的适用条件有以下4点: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了两次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死亡了,才会发生转继承。

2、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没有放弃遗赠;

——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或者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没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那么继承人的继承权、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已经不复存在了,当然也就不会发生转继承。

3、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

——不管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是遗赠,只要应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的财产,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都适用转继承。

4、遗嘱没有其他安排。

——被继承人生前订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按照其遗嘱意愿处理遗产。所谓“遗嘱没有其他安排”,就是被继承人在其遗嘱中没有类似“所留遗产仅限于给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本人,不得转继承给其他人”的特别说明或要求。

《国杰律师说》认为,继承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的民事权利,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后有一个本质的变化过程。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权仅在客观上表明继承人具有继承遗产的资格,作为期待权,继承人不对遗产享有现实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继承人实际享有了取得遗产的权利,只是在遗产没有具体分割之前,被转继承人同其他继承人一起对所有遗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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