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相较于普通住房拆迁,企业、厂房等拆迁涉及的补偿利益会大很多,拆迁补偿程序也更为复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对于企业、商铺、厂房、养殖场等而言,停产停业损失是很大一部分补偿利益。那么,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到底该怎么补偿呢?下面在明律师来给大家讲讲这个问题。
一、什么样的被征收房屋才会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通常而言,一般的住房性质的房屋征收拆迁,是不会涉及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毕竟没有经营利益。停产停业损失,顾名思义,有交易经营、生产、产出等环节才能有因征收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实践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房屋要符合三个条件,房屋征收部门才应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
1、被征收房屋具有非住宅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用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证明。
在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在该房屋征收时,首先应按照商业价值的房屋进行补偿,其次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应按什么标准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目前从各地规定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按照生产经营效益等指标确定。
2、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百分比确定。
3、由被征收人选择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或按照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
4、按照纳税情况结合经营状况等因素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产权证记载为住宅用房,实际却一直用于经营,已取得营业执照并提供了纳税凭证的,从房屋的性质上讲虽然仍应该认定为住宅,但应考虑到被征收人实际上已将房屋用于了经营,解决了就业等问题。如果对其失去经营场所不予以补偿,显然有悖法理和情理。这在农村拆迁里尤为常见,有很多商住两用的房屋,房产证上记载的是住宅性质,但实际上有在经营小卖部或是养殖等产业。对于这类型的房屋在拆迁时仅以住宅性质房屋予以拆迁补偿,且不对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计算的话,显然有失公平合理,不能弥补被征收人的拆迁损失。
故此,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9月19日国办发【2003】42号《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该规定明确了产权为住宅性质,但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应在拆迁时应给予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
综上,在明律师告诉大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对经营性用房的直接损失补偿,是被征收人应有的合法利益补偿。实践中有很多以产权性质不清晰或者无产权证为由一律剥夺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方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