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快递送货上门法律法规(物流法中关于赔偿问题)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2011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

5.4投递

5.4.1形式投递形式应主要包括按名址面交、用户自取或与用户协商投递三种形式。

5.4.2按名址面交

5.4.2.1投递时间快递服务组织投递应不超出向用户承诺的服务时限。

5.4.2.2人员着装收派员投递时应统一穿着具有组织标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或胸卡。

5.4.2.3投递次数快递服务组织应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递服务组织投递的,快递服务组织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5.4.2.4快件签收

5.4.2.4.1验收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快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确认签字。如果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4.3.用户自取用户自取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a)投递2次仍无法投递的快件;b)相关政府部门(如海关、公安等)提出的要求。

5.4.4与用户协商对有特殊需求的用户,快递服务组织可与用户协商,采取其他方式妥投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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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

《快递暂行条例》已经2018年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18年3月2日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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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9年6月20日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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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第三十二条 收件人以签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明示方式确认收到快件。收件人可以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

  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递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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