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费
序号
登记类别
收费标准及依据
减免情形及依据
1
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住宅类:80元/件其他:550元/件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标准中包含1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10元;《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收取工本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免收,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减半收取。(财税〔2014〕77号)
3.保障性住房免收。(深财资函〔2017〕2989号)
4.土地登记免收。(深财资〔2014〕28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5.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财税〔2019〕45号)
6.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财税〔2019〕45号)
7.夫妻之间转移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只收取工本费10元/本。(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8.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项目免收。(深建质安〔2020〕105号)
2
异议登记
住宅类:40元/件其他:275元/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
变更登记
不收费。(发改价格〔2008〕924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4
更正登记
5
预告登记
6
查封登记
7
注销登记
8
证书补发、换发
每本收取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说明:
1.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为一件;抵押登记中: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款,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款,按多件收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 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住宅类收取。(财税〔2019〕45号)
3. 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的登记,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4.一件申请中,有住宅类房屋的,按住宅类标准收取。
5.本表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收取标准适用所有权利类型。
6.登记费收取如有最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交易代征税费
(一)税款
序号
税种
计 算 基 数
收取对象
税率
征收依据
1
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或差额
转让方
5%
财税〔2016〕36号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
转让方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3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
转让方
3%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4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
转让方
2%
深地税告〔2011〕6号
5
印花税
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
转让方
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受让方
0.05%
6
个人所得税
核实:计税价格-房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
转让方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深地税发〔2011〕159号
核定:计税价格
1%、1.5%或3%
7
契 税
登记价格或计税价格
受让方
1%、1.5%或3%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23号
8
土地增值税
计税价格
转让方
5%或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9
《不动产权证书》贴花
本
受让方
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注:企业所得税等未代征税种由纳税人自行到税务部门缴纳。
说明:
1.计税价格确定方式
(1)我市对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实行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
(2)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纳税人申报的不含税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买卖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的,以不含税的计税参考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征税。
(3)不含税成交价格是指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
(4)同一套房买卖双方均采用同一计税价格。
2.增值税(登记中心仅代征存量房交易产生的增值税,其他由纳税人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征收手续)
(1)自2020年7月15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
(2)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4)个人将购买的非住宅类房产对外销售的,或法人团体、企事业单位转让房产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1)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函》(深地税函〔2010〕344号),对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政策作以下变动:
①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深圳的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为7%。
(2)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深地税告〔2011〕6号),从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3)根据《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4.印花税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2)二级转移登记只收取买方0.05%的印花税。
(3)根据《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实征收方式的,有房产原值凭证,又有费用凭证的,由纳税人先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其它均由登记中心直接代征。)
(1)核定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
*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为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为3%。
(2)核实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3)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文,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6.契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经济适用房的契税征收,按照深地税函〔2012〕191号文执行。
(3)其他情况适用税率为3%。
7.土地增值税
(1)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以下情形由登记中心代征:
①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核定征收方式”;
②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只扣除房产原值的“核实征收方式”;
③企业之间直接转让存量非住宅类房产按原购买价扣除的(扣除项目详见本说明第4项)。
上述以外的其他情形,纳税人需在登记中心提交产权登记申请并缴纳其他税费后,再自行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缴纳后持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的后续事宜。
(3)核定征收方式: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
(4)企业之间转让存量非住宅类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①纳税人提供购房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扣除项目包括: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可按年加计扣除5%)、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含原购房契税,不含增值税);
②纳税人无法提供购房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扣除项目包括:不动产证登记价格或在国土产权管理部门查询的原购买价格(可按年加计扣除5%)、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含原购房契税,不含增值税)。
8.其他说明
上述“普通住房”的执行标准具体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总价低于750(含本数)万元。
9.各项税款计征如有最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国有土地收益金
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88号令),国有土地收益金由登记中心代征,向权利人按房改购买价1%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