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监事任职表态发言)

继康美案之后,一股独立董事离职潮正涌向A股市场。根据Wind资讯统计显示,年内已发布独立董事离任公告的上市公司超过200家。在这批离职独立董事中,“官员独董”是主力。这波独立董事离职潮后,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能够有新的突破。

新的问题来了,既然董事会/独董要承担责任。那么监事呢?不少监事也开始思考……就监事承担责任情形,总结大致如下:

一、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管人员违反公司忠实义务,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9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权募集办法……有虚假记载,误导性……公司的董事、监事……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四、监事相关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监事会(包括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下同)行使下列职权,有限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对股份公司适用。

1.检查公司财务。 监事会有权监督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和考核以及决算报告的编制等,通过对财务预决算的监督达到监控公司财务活动全过程的目的,并结合财务预决算的监督,通过对公司月度、季度、年度的不定期监督,对会计报表的重点监督和审计,监督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监事可以监督公司领导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无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监督公司领导人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是否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要求,以保证公司资产安全,防止公司资产流失。监事会还通过对公司重大诉讼案件的监督来发现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对公司执行机关行为的监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必须依法召集心董事会怠于召集和主待时,监事会可以行使召集和主待权。赋予监事会该项权力,更有利于公司及股东权益的维护。

5.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公司法》第53 条。

6.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1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49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54 条第 1 款的规定,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这一职权的规定保证了监事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情况,防止公司经营管理方向偏离股东的利益。依第54 条第2款的规定,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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