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劳动者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保证双方的权益,一般而言新职员都是有试用期的。有些职员就是在试用期就被单位辞退,甚至是在试用期即将结束的最后一天被老板告知其已经被辞退,辞退的理由也是良莠不齐。这是有人就会问,在试用期内被辞退,应该是如何赔偿呢?
首先,明确一下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双方均享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劳动者有权提离职,用人单位有权辞退劳动者,这里涉及不到大家平时耳熟的N+1的代通金的问题。但是,享有权利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劳动者有权试用期内离开公司,但需要提前三天告知单位,履行必要的交接义务;而单位辞退劳动者,也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且需要告知劳动者其不符合试用条件的具体事宜,同时需要发放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工资,否则,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单位在招聘一个人入职后,需要提前告知其具体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的考核标准和试用期的用工衡量标准。试用期内的工作考核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约定;对于试用期内的用工衡量标准,可以由双方约定达到什么样的条件留用,也可以由企业员工手册或企业用工制度事先规定并告知劳动者。
最后,如果用工前的告知、约定以及这些考核、衡量事项统统没有实施,劳动者在试用期结束前被莫名辞退,而单位又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达不到上述考核、衡量标准,那么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就应当对劳动者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虽不多,但是单位借试用期忽悠劳动者为其工作,转正前又恶意辞退劳动者的方式终将自食失信的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