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积金*款新政策是什么(大连商转公积金*款条件)

29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款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审计署对辽宁省住房公积金审计的有关意见及要求,结合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及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款业务发展实际需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同意,修订《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款管理办法》《大连市商业*款转住房公积金*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贴息*款管理办法》,新规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01

新规放宽了商品房购买行为时间条件限制

原办法规定借款人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款。为进一步加大惠民便民举措,满足广大职工公积金*款需要,结合当前商品房预售实际情况,取消商品房购买行为一年以内限制。

02

新规放宽了*款办理区域限制

原办法规定市内五区商品房组合*款只能在组合银行所在办事处办理、存量房等类型*款只能在抵押房屋所在区办事处办理的限制。调整后抵押房屋坐落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的,各类型*款在上述各办事处均可办理,为职工办理*款提供便利。

03

新规降低了*款展期业务申请条件

为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群体解决住房困难、减轻还款负担,放宽原有的延长借款期限仅限于失业等家庭困难的限制条件,取消失业证、家庭困难证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事项材料,借款人存在收入下降等情况时按照中心具体要求可申请办理。

04

新规取消了部分证明材料

近年来,市公积金中心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拓宽业务办理渠道,简化业务办理流程,为职工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本次调整取消军官办理*款部分证明材料、地名证明等相关材料。

05

新规调整了公积金*款的住房套数认定规则

2020年11月辽宁省政府废止《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取消“认*不认房”规定。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的有关精神,此次将公积金*款的住房套数认定规则由“按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个人住房*款情况确定”调整为“按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在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套数(含与他人共有)确定”。

06

新规规范了住房公积金*款条件

增加了借款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条件。规范了借款人与购房人关系条件。将原有的“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为“本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明确了公积金*款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属性。规范了再次申请公积金*款条件。按照《业务规范》中“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款”的要求,调整两项内容:一是将原有的“夫妻一方已以本人名义办理*款,不影响另一方以本人名义申请*款”,调整为“借款人家庭无未还清的公积金*款(包括夫妻双方名下公积金*款,含异地公积金*款和贴息*款)”。二是取消组合*款转公积金*款方式。

07

新规规范了住房公积金*款类型和抵押担保要求

按照《业务规范》中“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要求,调整为“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的,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取消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回迁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屋*款类型。同理,取消商业*款转住房公积金*款的先抵后*办理方式(借款人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经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款,用于偿还原商*的方式)。

08

新规放宽了商业*款转住房公积金*款条件

将原“新借款人与原商*借款人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调整为“新借款人与原商*借款人之一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原有政策限制了新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与他人共同借款的商业*款转公积金*款的办理,调整后放宽了*款条件,更好地满足职工群众住房*款需求,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群体解决困难,更好地发挥公积金*款的公平性。

09

新规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贴息*款贴息额计算公式

结合商业银行现行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贴息额计算公式,调整后“单户贴息金额=当月单户贴息日利率×当月单户*款余额累计积数,其中:当月单户贴息日利率=当月单户贴息年利率÷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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