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适用“试用期不合格”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和小编一起来看案例学法。
案件事实
刘某于2021年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3000元。A公司与刘某订立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自2021年6月17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A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以刘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不服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
庭审中,A公司认为,对销售人员最主要的考核指标是业绩,刘某入职一个月以来并未完成任何工作业绩,不符合录用条件。
刘某认为,其个人条件完全符合A公司的录用要求,A公司在入职时并未告知其在试用期期间有业绩考核指标,A公司违法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A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劳动合同有关试用期的问题,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用人单位在使用其是否可以以劳动者“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会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一)用人单位存在录用条件;
(二)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三)用人单位解除通知书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
(四)解除通知书要说明理由并在试用期内交由劳动者签收。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通常会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证明:
第一,劳动者在求职时是否提供了虚假信息。用人单位在确认录用劳动者以后,有权利对劳动者的背景情况进行调查,如有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即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品质非常重要,可以为自己抵御劳动合同纠纷、降低求职风险。
第二,用人单位依据绩效考核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没有达到用人单位绩效考核的基本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作为依据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事先告知劳动者考核内容以及评分标准,并让劳动者确认签字。因此,如果劳动者没有签字确认用人单位考核所依据的相关制度,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的考核行为无效。
给您提个醒
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查看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是否明确。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细致和具体。劳动者可以查看用人单位是否对自己工作岗位的工作条件和录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如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是否需要相关证书等。
第二,查看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是否公示。简单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发布的招聘广告中是否有明确的要求;
(二)招聘时,用人单位是否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三)劳动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录用条件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为防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违法辞退,建议劳动者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应聘时了解清楚招聘职位的要求、完整的录用条件;
(二)试用期内严格要求自己,接受考核;
(三)被告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及时向人事部门拿取证明本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以便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