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有点文化和社会经验的人,对借条、欠条和收条都不陌生,或者是自己都亲笔写过或者写过其中的一种,即使没有写过的人,也不认为写借条、欠条和收条有什么技巧。其实,借条、欠条及收条都有着各自的功用并是为了实现的不同的目的而存在的。如果该写借条的写了欠条或者收条;或者相反,该写收条的写了欠条或者借条,就可能会引出大麻烦。
这里,笔者根据自己从事多年律师工作的经验即所解除的实际案例,就借条、欠条和收条各自的功用及写法加以辨析,希望引起人们的注意。
一、借条、欠条和收条各自的功能及作用
借条、欠条和收条都是当事人之间经济往来的一种记载或者凭证。它们虽然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是可以通用的。但是,人们还是约定俗成划分了它们各自功能和作用的,而且司法实践中也是遵从这种约定的。
借条,是借款人书写并向出借人出具的用以记载和证明彼此之间借款的书面凭证,它所记载和证明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借*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一方持有另一方亲笔书写的借条,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金钱借*关系(如果是小额借款则可以直接认定借款的成立,如果是大额借款至少可以认定双方有借*的合意),书写借条的人就负有按借条上所写的数额、利息及还款时间等记载向借条持有人(*款人)偿还借款的义务。
当然,实际生活中也当事人一方书写了借条,但实际并没有发生真实的借*关系的个别情况也是存在的,例如,某甲持某乙写的30万元借条要求某乙归还,某乙仅陈述说是现金支付,但没有提供现金支付的证据。但某甲提供证据证明了其与某乙是情人关系,某甲是月收入过万的公司白领,某乙是月收入不到4000元的宾馆服务员,二人在一起以来的花销均有某甲支付等证据。某甲还辩称是为了和某乙分手应某乙要求所写。如此,乙作为原——借*关系成立的主张一方,其举证不能够达到 “高度的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其主张自然则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欠条,一般是当事人对过往的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后,由欠款人即债务人书写并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例如,买卖双方货物买卖一段时间以来,就货物数量、价格、运费等进行结算后,买方就所欠卖方的货款、运费等出具的欠条;合伙关系的当事人在合伙关系结束时或者一方退出合伙时,在对经营活动、盈余分配等进行结算后,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的金钱,等等。借条和欠条记载的虽然都是一方当事人应当归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金钱数额,都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凭据,但形成的原因却是不同的。借条所代表的是因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通常来说,借条的产生是和借*关系的产生同步的;而欠条所代表的则借*关系以外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且在欠条产生之前该债权债务关系就已经存在了。因而,书写欠条的债务人可以就欠条的原因以及结算的错误等进行抗辩,譬如,当事人之间就货物买卖进行结算后出具的欠条,写欠条人举出证据证明在结算时将价格计算错误,将每公斤1.2元的某种物品错误计算为12元,即可以推翻欠条所写的欠款数额,而借条则不会存在这样问题。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也有把借*关系写成欠条的;同样也有将欠条写成借条的。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如实承认,这自然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本来是借款而写成欠条的当事人一方,在债权人索要借款时,如果写欠条的债务人不承认这是借款关系,债权人证明起来就比较麻烦,尤其在双方还有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如果将应对写欠条而写成了借条的,也同样麻烦。例如,上例某甲与某乙的例子我们稍做改动,二人分手时,考虑到某乙为某甲做家务以及身体受到伤害等,双方达成协议由某甲对某乙给予一定赔偿10万元,如果写成欠条,某乙向法院主张时就比写借条要容易得多,某乙主要证明自己做了家务以及受到过一定的伤害,即可完成举证责任。如果写成借条,只要某甲坚持是某乙要分手补偿的钱或者是想借*但没有拿到钱的情况下,某乙的举证责任是无法完成的。
收条,是当事人之间发生金钱或者货物收付关系后,由收到金钱或者货物一方所写并出具给交付金钱或者货物一方的一种收付凭据。它证明的是,收条是持有人向收条的出具人支付了收条所记载的金钱或者货物数额或者说收条的出具人收到了持有人收条上所记载的金钱数额或者货物数量及品种等。收条与借条、欠条不同,它本身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譬如,张三不能仅凭李四书写的收到5万元金钱的收条要求李四归还5万元的的借款或者欠款。如果将应当写借条或者欠条的情况下却写成了收条,收条的持有人要求归还借款或者欠款就很麻烦或者是不可能的。
二、借条、欠条和收条各自的写法
无论是借条、欠条还是收条,都是要正确记载当事人之间所实际发生是借*事实或者其他经济往来,以避免发生纠纷或者有了纠纷可以起到一个证明的作用。要实现这样一个目的,很重要的一环就是通过正确的书写来实现。
借条的书写其基本的要素通常包括: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利息、借款时间、借款期限、还款时间、借款用途以及违约责任等。少了其中一项,都有可能带来一定的麻烦,例如,没有写违约责任,当一方违约时就难以追究其违约责任;没有写借款用途,当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时,借款人说我这是因**向出借人借的款,并在拿到手后也确实是因为**输掉了,这就很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借*而不受法律不保护,甚对双方当事人还要受到处罚;如果写明了借款用途,即使借款人真的是将借来的钱用来**或者其他非法用途,因为出借人对此并不知情,该借*关系仍然是要受法律保护的。
欠条的书写其基本的要素通常包括:欠款人、接受欠款的债权人、欠款数额、欠款原因(最好附有计算明细表)、还款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如果没有欠款原因或者虽然有欠款原因但没有附上欠款由来的计算明细表,双方都可能对欠条上所记载的欠款事由及数额提出异议,要求减少或者增加欠条所记载的欠款数额,从而引起本来可以避免的纠纷和麻烦。
收条的书写其基本的要素通常包括:收钱(货物)人、收钱(货物)时间、收钱(货物)地点、支付钱(货物)人、收钱(货物)的数量等。如果是收到的货物,还要写明货物的品名、商标、价格、质量状况以及装卸情况等。如果没有写明收钱(货物)时间或者收钱(货物)地点等情况,虽然收货人是某单位的仓库保管员,但其所在单位不承认是该保管员在工作时间收的货物,因为他自己家或者他的亲属家也经营这种货物,这就必然会产生麻烦、;如果写明了时间、地点,是该保管员在上班时间,在其工作单位仓库收的货物,即便是该保管员将收到的货物拉倒了自己的家里,那也是我送货人将货物送到了你这个单位了,单位要支付货款。写明货物的装卸情况是为了计算货物的装卸费用,否则就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三、借条、欠条和收条的几点注意事项
有一句俗话说“功夫在诗外”。是说要写好诗词,不仅仅要掌握好写诗词写作本身的功夫和技巧,诗词之外的相关学问也要注意掌握和把握。虽然是借条、欠条和收条的写法比写诗词要简单的多,不能等量齐观,但也仍然有“功夫在诗外”的问题存在。根据笔者在长期从事律师业务中所见所闻,认为要发挥好借条、欠条和收条,正确记载当事人之间所实际发生是借*事实或者其他经济往来,以避免发生纠纷或者有了纠纷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的目的,写好借条、欠条和收条的“诗外功夫”或者说注意事项主要有这样三点:
首先,借条、欠条和收条都要当面写,即要求借款人、欠款人、收款(货物)人一定要当着出借人、接受欠款的债权人、付款(货物)人的面书写。如此,方能保证在借款人、欠款人、收款(货物)人在不承认是其所写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笔记的鉴定来证明是其所写。实际生活中就发生过这样真实的案例:于某和胡某都是经营建筑材料的个体工商户,平时在业务上都互相有帮忙和照应。有一次,于某去外地进货急需2万元钱请求胡某帮忙筹集。胡某按着双方约定的时间如数筹集了2万元钱,于某在上门取2万元钱的同时,从随身的口袋里拿出事先写好的向于某借款2万元的借条递到胡某手中,尔后匆匆离去。还款到期后,胡某拿着借条找到于某,于某却是一脸的委屈,还大骂是谁这么缺德冒名自己坑害人。无奈之下,胡某诉讼到法院要求于某还钱,但经过鉴定,字迹并非于某所写。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是当面所写的借条,恐怕就不会发生这样的问题了。
其次,要避免由出借人、接受欠款的债权人、付款(货物)人代写借条、欠条、收条。时常有这样的情况,借款人、欠款人、收款(货物)人以自己不会写、写不好为由,要求由出借人、接受欠款的债权人、付款(货物)人代写借条、欠条、收条,最后由借款人、欠款人、收款(货物)人签下自己的名字。或者是由出借人、接受欠款的债权人、付款(货物)人事先写好了借条、欠条、收条,然后再又借款人、欠款人、收款(货物)人在上面签下借款人、欠款人、收款(货物)人的名字即可。笔者在十几年前就曾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18岁的打工妹王某在某个体饭店打工三个月后被老板辞退,当王某向老板讨要三个月900元工钱时,饭店老板拿出一张上面有王某签名的借条,借条上写“借人民币1100元。”老板说:“你借我1100元,你三个月工资是900元,你还欠我200元,我知你没有钱就不要了,你哪有向我要钱的道理。”但王某只认可自己借了100元钱并在由老板写的“100元”的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但绝不是1100元。无奈之下,王某提起讨要工钱的诉讼;老板也提起反诉,要求王某归还扣除900元工资后余下的200元借款。经对借条笔迹进行鉴定,认定“1100元”是同一人一次书写完成。法院因此判决王某归还老板200元借款。王某上诉后,王某一方又提供了一名服务员的证人证言,证明王某曾经向该服务员借100元,该服务员仅有20元,王某就说向老板借100元,王某拿着100元钱由该服务员陪同到商店买了毛巾、肥皂等用品。二审法官听取了笔者的代理意见,根据查明的王某借钱只是买毛巾、肥皂等少量日用品的事实,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借100元的可能性大,而借1100元的可能性小的情况,从而认定双方的借*数额是100元而非1100元。二审法院据此撤消了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老板的诉讼请求。本来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就是因为代写借条才引发了如此的麻烦,还险些赔进去1000元钱。因为借条除了借款人名字是借款人王某书写外,其他内容都是出借人老板所写,老板在借条的“100元”之前加上一个阿拉伯数字“1” 是很容易的,如此简单的一笔,也很难难鉴定出是不是一次书写完成的。
第三,无论是借款人、欠款人、收款(货物)人还是出借人、接受欠款的债权人、付款(货物)人对借条、欠条和收条都应当认真和重视起来,在写完之后双方都应当认真看两遍,看在、文字是否潦草或者会产生歧义,琢磨一下有什么不妥当的地方等,发现后要及时进行修改。否则,日后就难以说得清楚。其实,许多纠纷的引起并非是由于不会写借条以及是写作技巧所致,而是因为不够认真和重视所导致的,例如,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收条或者相反,认真看一下或者琢磨一下,在当时也是可以发现问题的。由于不够认真或者是碍于情面或者认为不会出问题,也就没有要求纠正,结果最后真的还是出了问题,结果最后引起了大麻烦,等等。这样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并不鲜见,但此类问题只要当事人重视和认真起来后就会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