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合同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因业务需要,由乙方负责安装 ,双方经过自由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安装的项目名称和地点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第二条 安装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
安装的产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符合附件中的规定(此部分可以在合同附件中显示)
第三条 合同金额及结算支付
本协议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双方确认,除本协议总金额外,甲方就本协议向乙方任何额外费用。
甲方第 种方式,并按一下约定安排付款:(1)现金;(2)支票;(3)转账。
在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圆)。
在 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协议金额。
乙方别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 日内向甲方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双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乙方: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第四条 完成安装的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安装工程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第五条 安装的质量要求
本合同项下的安装工程应符合 的要求。
第六条 安装的安全责任
乙方应确保规范、安全的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安装内容,安装过程中如果发生人身、财产的损害事故的,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或者损失,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如乙方按本协议完成服务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协议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每迟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
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协议变更及解除
乙方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乙方能够提供履行协议所需要的条件的,或者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认为本协议不必履行时,甲方可以在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百分之 ,即人民币 元(大写 )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协议。
乙方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如期履行的,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甲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应当解除协议;解除协议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甲方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因此给乙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办时间的,甲方应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第九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 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 附件条款
协议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有冲突,以协议正文为准。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自双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第十三条 其他
协议完整性: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协议修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如协议一方为法人,本协议签署前,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
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