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浙江社保工伤赔偿标准)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份,张长江进入浙江省玉环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从事泥工,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浙江公司没有为张长江缴纳工伤保险。

2019年11月12日,张长江在该公司位于玉环市的某建筑工地内砌墙时不慎被跳板压伤左手拇指造成手指骨折,张长江垫付医疗费507.47元,根据医嘱张长江需休息四周28天。

2019年12月份,张长江被玉环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6月6日,张长江经玉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十级伤残。

张长江病假结束后没有继续到公司上班,认定为张长江病假期满劳动关系解除。张长江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5400元。浙江省2018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36元。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其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补偿金,具体标准为2个月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其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补偿金,具体标准为2个月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待遇及计算明细】

1.停工留薪期工资:5400元/月÷30天×28天=5040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00元/月×7个月=37800元。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36元/月×2个月=11072元。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36元/月×2个月=11072元。

5.治疗费:507.47元。

综上,按照浙江省2020年标准,浙江省玉环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要向的张长江支付十级伤残工伤赔偿合计6549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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