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专业知识

1.什么是陪审员

陪审员也叫人民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产生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职责: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扩展资料:

新华网南京4月30日电(虞启忠)截至目前,江苏人民陪审员队伍总数已达2万余名。29日,江苏省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向社会通报一年来全省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对于扩大司法领域的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 截至目前,全省各地均已完成《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的首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新选任人民陪审员12014名,加上任期内人民陪审员,江苏人民陪审员队伍总数已达2万余名。人民陪审员平均年龄38.6岁,职业分布在各行各业,广泛性与代表性明显提升。

全省各级法院立足《人民陪审员法》立法本意,积极健全各项参审机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确保人民陪审员不成为“稻草人”。

据统计,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全省法院参审案件数295056件,参审率为75.08%,参审案件总数同比增长7.8%。其中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审理案件252件。就案件处理发表意见,取得良好的审判效果。

七类人员不能担任陪审员:

最高法方面透露,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于5月启动,将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区市的各5家试点法院试点。

根据上述文件内容,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同时,文件还规定,三类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二是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此外,还有四类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扩展资料来源:新华网——江苏人民陪审员队伍总数已达2万余名百度百科——人民陪审员要求

2.人民陪审员 该怎么当

您好!人民陪审员,该怎么当?推荐您阅读《人民日报》的下面这篇文章:核心阅读 作为法院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人民陪审员除了有助于推进司法民主,还有利于加深社会对司法公正的理解和信赖。

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如何?面临哪些问题?记者分赴山东、山西和云南三地基层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调查。 济南章丘市法院人民陪审员王凤霞 “我们在,监督就在” 身着黑色制服、胸前佩戴标牌,乍看起来,57岁的王凤霞与法院工作人员没什么两样。

“这衣服和胸牌都是法院统一定制的,不过法官的胸牌是圆形,我们的是长方形。”王凤霞一边笑着解释,一边伸出指头数了数,已经做了整整9个年头的人民陪审员。

2005年5月,经过单位推荐,法院、人大、司法局共同考察,市人大任命并向社会公示等一系列程序,王凤霞和另外54位来自各行业的市民一起,成为章丘市人民法院首批人民陪审员。 王凤霞以前任职于章丘市妇联,工作内容主要是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这些年,她曾多次进出法庭,也参与过不少案件的合议。参与哪个案子,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

法院会提前一个月左右告知王凤霞,并请她前来查阅案卷。庭审时,王凤霞要全程参与,和法官一起合议,有异议时便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开始,王凤霞心里就没底,不知道这人民陪审员该咋当。回想起来,她还有些不好意思,因为自己基本上是“陪而不审”。

评议案件时,她常常只是附和法官的意见。 今非昔比,经过多年历练,王凤霞已是“经验老到”,先后参加过600多个案件的陪审工作。

而让她最有成就感的,就是自己的意见被合议庭采纳。 在章丘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有可以用来办公、交流的“人民陪审员之家”。

法院每年会开展一两次大规模的集中培训,平时也有一些单项培训。 前些年,受交通不便、运行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影响,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一度较低。

但近两年,情况大为转变。2013年,章丘市人民法院办理的2500件普通程序案件,参与陪审的人民陪审员有近5000人次。

章丘市人民法院院长刘玉庆说,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今年年底,全省法院要实现中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达到30%、基层法院达到80%的目标。“在章丘市人民法院,普通程序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已经达到100%。

我们将人民陪审员定位在审判监督上,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应该说实现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随着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的增加,王凤霞被抽取的几率不会再像过去那么高,但她的工作并没有减少多少。

退休多年之后,她又成了“上班族”,分担起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我们并不是由法院来管理,而是相对自治,这样才能保持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

为确保人民陪审员尽职尽责,章丘市人民法院专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人民陪审员庭审,对其作用发挥情况进行考评。参审率不高或有违法违纪问题的人民陪审员,将由人大按相关程序清退。

“人民陪审员是法院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虽不着法袍,代表的却是千千万万的民众,可以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王凤霞认为,人民陪审员虽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但最大的优势在于熟悉社会,容易联系群众。

“我们在,监督就在。有这个身份,就要对得起良心!”(记者 卞民德) 昆明五华区法院人民陪审员陈建云 “调解陪审合议,什么都干” “第一次陪审时,审理的是抢劫案件。

我坐在审判席,都不敢正面看被告,整个庭审几乎没说话。”说起自己的第一次陪审,云南昆明五华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陈建云记忆犹新。

从2005年5月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至今,陈建云即将干满两个任期。“犯罪主观方面”“连带责任”“法定从轻”等法学专业术语,陈建云信手拈来。

“工作和书记员差不多,送达、调解、陪审、合议,什么都干。”陈建云介绍,“我已经参与了2300多件案件的办理,平均每天不止一件。”

陈建云是五华区人民法院的22名“坐班”人民陪审员之一。除了“坐班”的人民陪审员,五华区人民法院目前还有25名不用“坐班”的人民陪审员。

“由于他们都有自己的工作,协调时间来参与案件审理比较麻烦,现在往往要提前两三个月和非坐班的人民陪审员约好庭审时间。” 五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主任叶玮告诉记者。

“全区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为19万,加上部分中央财政转移经费,基本上刚刚满足人头费的需要。”叶玮说。

低廉的补助导致的结果便是人民陪审员年龄结构老化。“没有30岁以下的,平均年龄近50岁,退休后再来担任专职陪审员的有十几个。”

叶玮说。 “最大的问题还是认识问题。”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主任乔杨说,“以经费保障为例,个别县区每年才1万元左右。”虽然财政部曾经出台规定,要求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要在财政预算中明确列支,但现实中往往与其他法院经费打包。

“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选而不用’‘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乔杨告诉记者,由于不少兼职陪审员时间难以协调,部分法院存在不愿使用的情况;而部分兼职陪审员连续多次拒绝陪审工作,也让。

3.人民陪审员的权力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1、参加审判活动权。

2、独立发表意见权。

3、获得履职保障权。

4、对案件的独立判断权。

5、案件表决权。

6、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权。

7、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8、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实际工作日获得补助的权利。

9、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获得补助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的义务:

1、忠实履行审判职责。

2、保守审判秘密。

3、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第九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

按照法律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审的案件为第一审案件,具体为:

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人民陪审员

4.民事陪审员是干什么的

人民赔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而选聘和吸收非司法人士参与诉讼中的审理和执行的,具有我国特色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

(二)参加案件调查;

(三)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四)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适用有关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应当遵守审判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扩展资料:

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一是发挥“审判员”作用,提高案件质量。现如今,人民法院面临着当事人诉求日益复杂多样而法院人员不足,司法资源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的情况。

针对存在的问题,法院要以创新司法服务机制为切入点,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为“审判员”的作用,深入挖掘人民陪审资源潜能,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中出现了一些好的思路和好的想法,主要是从社会经验、社会道德和专业知识等方面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与专业法官形成思维上的互补,为法院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提供帮助,从而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

二是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民事调解员作用。

在民事审判中,法院注意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贴近人民群众的优势,调动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的积极性,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长,安排他们参加相应的案件审理,运用自己来自不同的行业,掌握不同的专业知识的特点,为当事人答疑解惑,促进达成和解。

三是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员作用。人民陪审员不仅与审判员“同审同权”,而且在参与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可以发现审判程序和实体处理有问题或法官办案中的不廉洁行为,有权及时向院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有效地发挥了监督员的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陪审员

5.如何提高陪审员业务素质,更好的为审判工作服务

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进程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人民陪审制度既要坚持,又要对其在具体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思考,做到扬长避短。笔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要使人民陪审工作适应新的审判方式,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陪审员的素质 陪审员的素质是陪审员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其所参与陪审案件公正处理的先决条件,明确陪审员的素质要求,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至关重要。 陪审员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心理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等。

1、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是陪审员的首要素质,是陪审员进行各种精神活动所应当具备的政治立场、思想观点,以及政治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它是与陪审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特殊教养和特定的品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陪审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是其所参加审判的案件公正与否的先决条件。

陪审员政治素质要求的落脚点不仅要放在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上,而且还要克服把政治与经济割裂开来或对经济工作漠不关心的单纯政治倾向.确立和强化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的思想。 此外,陪审员的政治素质还包括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和反腐倡廉意识等。

2、心理素质 陪审员的心理素质是陪审员的心理素养,即陪审案件时所处的心理状态。陪审员的心理素质要求,也是一个判者所必须具备的心理状态,他包括无求、无畏、不躁、有情、力学。

①无求。 俗话说:“无私则无畏,无所求则无所惧”。

如果陪审员因为追求某些卑下的目标而有求于人,以致奴颜婢膝,畏首畏尾,从而也就不敢伸张正义,不敢秉公执法。②无畏。

所谓刚直不阿,必须用无所畏惧的勇敢作保证。陪审员必须有大无畏的精神,不向权势低头,不对压力让步,公正廉明,刚直不阿,否则,将有负陪审的神圣使命。

③不躁。急躁是审判工作的禁忌,不躁则是陪审员个人修养的起码要求。

不躁才能保持心力集中,进行冷静的分析;不躁才能保持心平气和,听取充分陈述;不躁才能保持心思理智,作出公正裁判。④有情,这里所说的有情,仅指同情心,陪审员和普通人一样,同样具有人所共有的仁爱、怜悯之情,并非嗜杀成性,专以给人痛苦或者重罚来体现个人的价值,特别是对当事人中贫弱而无助者,不能冷漠视之,无动于衷,应该深刻同情,给予法律保护,看问题既要看到正面,同时也要看到反面。

⑥力学。知识是无限深广的,个人的精力和视野总是有限的,案件的类型也总是千差万别,就是同一类型的案件,情况也不可能完全相同。

因此,陪审员必须具有力学精神,常学不倦,方能适应陪审工作的要求。 3、文化素质 知识是人类社会认识的成果和智慧的结晶,只有掌握了知识,才能认识世界,可以说文化素质是现代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对于陪审员,这项素质显得犹为重要,这里所指的文化素质是指陪审员在文化知识方面的素养,这是陪审员获得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前提,也是陪审员在审判案件时价值取向的基础,对于陪审员而言应当达到一定学历要求所获得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本知识,按照这一要求,陪审员的文化知识水平最低应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如果文化程度太低,对法律专业一窍不通,那么在法庭上,面对法官,律师的“法言法语”将很难理解,即使再加解释,也困难很大,将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为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它对从业人员有特殊的要求,不分层次高低而都参加陪审是不具可行性的。由于陪审制度存在司法的职业化与陪审员非职业化的矛盾,所以,不能形而上学地认为对陪审员知识的要求就是排除了民众对审判的参与,就是对“司法民主”的背离,不附任何条件地、一股脑地规定所有民众都可参与陪审,这是不现实的,实行起来效果也不理想。

所以,对陪审员的文化程度要求,笔者认为应当是“大专或者本科以上”,至少也不能低于“高中”,这才有助于审判的顺利进行。 4、专业素质 专业素质是陪审员从事陪审工作的核心部分,不具备专业素质,陪审员就无从谈及协助指挥庭审,参加评议。

当然对于陪审员来说,不应当要求他们达到职业法官所具备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但是原则上应考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上的有关规定应当熟悉掌握,否则,陪审又会走进陪而不审的老一套。

人民陪审员的产生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陪审员由选举产生,这是法律规定,选举能体现民众的意愿,本无可厚非,但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员是不是人人都具备应有的素质,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要求,这一点可能谁也不敢下肯定的结论。

人民陪审员既然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具有同等权利,那么审判员的任命程序也适用于陪审员,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应当在选举产生的基础上,经过考察后,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的职数应当大于人民法院所需陪审员的职数,在。

6.陪审员有什么职责

人民陪审员原则上和审判员一样享受法官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

(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

(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

(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

(4)人民陪审员享有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便利和必要条件;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7.如何成为陪审员和审判长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审判长一般由审判员担任。优秀的助理审判员被选为审判长的,应当依法提请任命为审判员。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依照法律规定担任审判长。

担任审判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一般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以上学历。

(四)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5年以上;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4年以上;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3年以上。

(五)有比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制作诉讼文书。

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的人民法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审判长的学历条件和从事审判工作年限。

8.中国什么时候有的陪审员

1930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了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制度,抗日战争时期有的根据地也建立了陪审制度。

建国后,195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人民陪审制。1954年正式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又将该规定具体化。同年又将其写入了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2004年4月2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提请审议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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