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了近40年的社会抚养费将成为历史。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简称《决定》),其中在“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中提到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备受关注。
《决定》明确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社会抚养费起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一直是约束生育行为的重要手段,最初叫“超生罚款”,1992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施行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生”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原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
近年来,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收支混乱等情况多次陷入讨论。伴随着人口形势的变化,社会各界呼吁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声音愈加高涨。2014年12月,当时的国家卫计委召集部分学者解读社会抚养费等问题,最后形成修订后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但至今没对外发布。当时,外界普遍认为,社会抚养费的废止只是时间问题。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并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去留再次引发关注。
中国人口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人口学教授翟振武告诉界面新闻,《决定》提到“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即全面取消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于生育三孩以上的家庭,也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国家卫健委网站7月20日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问题解答。对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家卫健委表示,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各地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宣传解读,稳妥有序地推动工作落实。
那么,对于生育三孩以上的家庭,未来政策层面将采取何种约束手段?翟振武表示,“目前还没有讨论。”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司长杨文庄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取消社会抚养费跟彻底放开生育不能划等号,“因为中央这次《决定》非常明确是实施三孩政策,就是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孩子政策,而不是全面放开生育政策,三孩生育政策还是计划生育政策。”但他未提到新政策如何对待生育三孩以上家庭。
对于三孩政策的出台背景,翟振武接受界面新闻时表示,这是各方面根据地区生育平衡问题、脱贫问题等综合讨论后,中央作出的决定,三孩政策已经满足了98%生育人口的需求。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乔晓春表示,社会抚养费并非一开始就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第一阶段,对“超生”家庭没有征收社会抚养费,而是采取宣传教育的方式进行约束。他认为,全面取消社会抚养费后,对生育三孩以上的家庭,也可能采取类宣传教育等柔性方式进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