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别工商业住户登记程序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的规定,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的法律、法规。2004年7月2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并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个别工商业住户的登记程序有何具体规定?
一、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行为,提高个体工商户的工作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国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工作。登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工商机构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
三、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可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营业地所在的工商办事处。
2.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地 、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EDI)及电子邮件。
如以这种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在申请发出后5天内,将申请正本送交登记当局。 第五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分证明书
3.营业地证明
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别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凡申请更改营业地点,须呈交新营业地点证明书
3.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人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代理人申请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书。
六、有资格的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建立登记网站,方便申请人下载申请格式,提交申请材料,查询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