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职务:××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9200元(2400元/月×4年×2倍);
二、裁决被申请人××公司按失业保险金双倍赔偿申请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4192元(1344元/月×3月/年×3年×2);
三、裁决被申请人××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26400元(2400元/月×11月);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至2021年4月26日期间的加班工资40164元。(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3年6个月,共182周,每星期工作6天,总计加班182天,申请人每日平均工资为110.34元,所以按110.34元/天×182天×2计算);
以上四项总计:109956元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公司为申请人补缴2017年10月至2021年4月26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被安排在食××岗位承担相关的生产工作任务,实行每周6日,每日8小时工作制,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的月工资为2400元,期中基本工资2200元/月,全勤奖金200元/月。2020年4月15日,劳动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下列费用:
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根据《劳动法》第44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之规定,以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0月至2021年4月26日的加班费用。
二、被申请人自2020年4月15日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申请人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三、被申请人没有任何理由,无故单方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与第47条规定,被申请人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四、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的3年6个月期间未为申请人办理参加社会保险,致使申请人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36条的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在2020年4月以后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安排休息日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现又违法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亦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贵委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