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刚作
因别人转账失误,银行卡里多出一笔钱,是飞来横财吗?因服务员上错菜,美味突如其来,可以白吃吗?因下暴雨,别人家的鱼被冲到你的鱼塘里,是天降幸运吗?
虽说“人无横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但对这类横财,民法典提醒你:切莫贪心占便宜!因为这属于不当得利,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在某公司进行车辆抵押*款,*款金额为7.5万元。因该公司出纳刘某失误,向王某的账户转款9.5万元。刘某以自己错转为由要求王某退还。
案例二:甲去乙家吃饭,误将自己价值1500元的手表遗失在乙家,因该手表与乙的手表外观相似,乙便以为是自己的手表。之后乙决定换手表,便将手表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丙。甲后来得知情况后,要求乙赔偿。
案例三:老张的一只羊混入老王的羊群,老王不知情,一直将该羊当作己有,后又将该羊送给亲戚小王,老张得知后要求小王把羊还给自己。
【法官说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 邹守鸣
“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合法依据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民法典中对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统一。”邹守鸣解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通过造成他人损失而取得的不当利益,受损人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债。依据民法典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方取得利益,这里的利益既包括积极利益,也包括消极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如果在一方获益的时候另一方并未受到任何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捡拾他人的废弃物不构成不当得利;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得利是基于另一方利益遭受损失;一方获益无法律上的根据,包括既无法律上的规定,也无双方的约定。
除此之外,得利的一方不得实施积极的违法行为,这是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主要区别所在,因为不当得利一般基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误解产生,而不是获利方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不当得利基于他人的给付,如上述案例一中,王某受领了刘某的给付;非给付不当得利,是基于自然事件或第三人、得利人及受损人的行为等事由发生的不当得利,如案例三中老张的羊混入老王的羊群。
“不当得利制度的确立,对于维护公平原则,降低交易风险和保证交易安全有重要意义,但是,为了防止该制度被不当使用,民法典增加规定了3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事由。”邹守鸣分析,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对于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以及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受损失的人不得基于不当得利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首先,基于道德义务的给付行为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是为了调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使法律规定符合一般的道德观念。其次,在债务期限届满前,债务人自行放弃期限利益提前进行还款清偿的,无权再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清偿钱款,因为债权的存在让债权人有受领和保有给付的合法依据。最后,对于明知无给付义务却进行给付,在给付之后若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给付的,法律也不予支持,目的在于维护诚实信用,禁止当事人出尔反尔。
“对于不当得利的一些特殊情况,民法典基于现实需求,也进行了很人性化的规定。”邹守鸣指出,对于善意得利人,民法典在第九百八十六条进行了相应保护,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据此,案例二中,乙作为善意得利人,对于不存在的利益不承担返还义务,仅需返还现存的500元即可。与之相反,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主观上存在恶意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此外,民法典还明确,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据此,案例三中,虽然小王作为第三人,因老王的让与行为而获得羊,但老张仍可以要求小王将这只羊返还给自己。
邹守鸣指出,不当得利人应当返还获得的利益,返还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以及因为原物而取得的其他利益,包括原物的孳息以及使用利益;原物不存在的,应进行折价赔偿;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的,比如获得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应当返还原物的代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