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终止的区别是什么(中止中断中止的概念)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止都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基于某种特殊原因而影响执行程序,法院而做的裁定,那么二者在法律适用上有何区别?

1、执行中止

(一)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二)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

执行中止是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产生导致执行程序暂时没办法进行,法院作出裁定后,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程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最为普遍的情况,那么执行人要如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呢?

恢复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基本恢复执行条件后,依法定程序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条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的其他权益(债券、证券等)。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符合条件的,决定恢复执行的,需要出示《恢复执行申请书》,其中要把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数量、名称、地址等写清楚。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二、执行终止(执行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不能再次依原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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