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一份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合同双方、租赁物基本情况(名称、数量)、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简单说,租赁合同一般会约定租赁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租赁物的基本情况、合同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因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的双务有偿合同,本文从合同双方各自的主要义务为视角,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有3项:
1、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因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的合同,出租人负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所以,出租人应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比如,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将房屋钥匙等交付承租人。
2、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因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所以出租人有义务保持租赁物符合适租的义务,因此,如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而且如修理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还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关于约定用途,如合同约定租赁物用来作住宅使用,如将住宅改为商业经营性质,就改变了原来约定的用途。
3、瑕疵担保义务。瑕疵分为租赁物瑕疵和权利瑕疵,当租赁物有质量瑕疵或者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使用收益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违反此义务的,承租人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关于租赁物质量瑕疵,比如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比如租赁物甲醛超标,影响承租人身体健康的。
关于租赁物权利瑕疵,是指出租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从而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不被第三人追索,保证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如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比如,租赁物的权属有争议。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有5项,具体如下:
1、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负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的义务,如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拒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违反此义务的,出租人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负有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租赁物的损耗属于正常损耗,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违反此义务的,出租人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3、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通知义务。当租赁物出现影响承租人使用等情形时,承租人有义务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防止损害的发生。如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因不能及时维护修缮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如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负有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义务,如承租人逾期不还,则构成违约,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和逾期租金。
另外,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应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但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的,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在租赁合同中,围绕出租人将租赁物转移交付承租人使用,而不能任意处分,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和妥善保管租赁物,衍生出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出租人主要有3项义务,即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主要有5项义务,即支付租金的义务、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通知义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