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提供劳务者在为承揽合同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定作人和承揽人,到底谁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提供劳务者从事劳动生产时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近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令承揽人和实际劳动人按5:5比例承担责任。
2020年5月,任某准备在定远县永康镇街开办一家母婴生活馆。因装修需要,任某通过朋友金某介绍,将该母婴生活馆的装修任务,交由包工头王某带人完成。装修费用在任某与王某之间进行结算。
5月底,在王某的带领下,夏某前往任某经营的母婴生活馆从事装修工作。工程开始后的第二天,夏某在操作切割机工作时,因切割机发生反弹,夏某不慎被切割机割伤面部,导致面部大量出血。夏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定远县总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 10天,花费医疗费 3910.36 元,出院诊断为:左面部贯通挫裂伤。
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夏某因本次事故导致的伤后误工期为90日、 护理期为30日、 营养期为45日, 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夏某与任某和王某就此次事故赔偿责任协商未果,夏某诉至法院,请求任某、王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某将母婴生活馆的装饰装修工作交由王某带人施工,装修费用也由任某结算给王某,任某与王某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任某与夏某之前不认识,夏某是为王某提供劳务的工人,其因工作受伤所造成的赔偿责任,应由雇主王某承担,任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夏某作为从事装修工作的人员,应当知道其从事工作的危险性。而夏某在明知从事的系危险工作,却未在工作过程中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夏某本身也应负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