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订立书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点时,以哪一方所在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呢?
2. 如果签订合同是在双方所在地以外的第三个地点签订,又应以何地为成立地点呢?
3. 合同的成立地点能不能由双方约定呢?
4. 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究竟有什么法律意义呢?
法律条文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由来
本条来源于原《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民法典》对此作出了修改:
1. 增加“或者按指印”;
2. 增加“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释义
一、合同成立地点:即为合同签订地
二、合同成立地点的重大法律实务意义:
1. 确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 确定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或地方性法规
三、如何理解本条中的“合同书”?
本条中得到“合同书”应做广义理解,应包含所有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四、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
1.双方在同一地点完成合同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该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 双方不再同一地点完成合同的,以最后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3. 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法律实务
一、当事人的另行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
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 》第十一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二、举证责任:
主张在合同成立地点在某地的,应提供:
1. 双方在同一地点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应提供同一地点的证据。
2.前后不同地点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应提供最后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的证据。
3. 双方约定的,提供约定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