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合同到期终止赔偿标准)

★发文目的★

▼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以及劳动者有哪些权利?用人单位要承担哪些义务?这方面不仅劳动者不知道,就连有些用人单位的HR也不是很清楚,都想当然地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就结束了,其实不是这样,如哪些情形单位不续签或员工不愿续签,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哪些情形单位不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今天我们以一个真实的案例来为大家分析这些问题。

★案件概况★

▼华某某入职内蒙古通辽某某宝石有限公司,从事生产工作,每月工资为3577元,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后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华某某担任高级工艺工程师,薪酬标准为税前18万元/年。

▼2018年5月开始,华某某被任命为车间主任,税后的薪酬标准每年不少于18万元,2019年7月1日公司向华某某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明确续签的劳动合同与2016年8月1日当初所签订劳动合同待遇等条件一致。

▼华某某认为现在他的月薪税后都不低于1.5万元,公司与他续签劳动合同还按每月工资为3577元,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并未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华某某不接受这样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2019年7月15日向公司递交了员工辞职申请表,2019年8月1日从公司离开。

▼双方因加班费、绩效奖及补贴、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及出具离职证明等未能协商解决,华某某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未能支持华某某的全部诉求,于是华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188.00元、加班费共计21768.20元、补缴漏缴社保费等。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发出续签通知员工拒绝续签,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解决补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自2018年5月开始,华某某已转岗为车间主任,税后的薪酬标准已超过18万元/年,其工作岗位及薪酬均已提高。,公司要求按照2016年8月1日的劳动合同的内容续签劳动合同,并未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且实际上降低了双方实际履行的条件,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向华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华某某在公司工作年限共计为3年,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为48715.08元(16238.36元/月×3个月)。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内05民终1361号

★实务分析★

第一,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符合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员工都是一年签一次的劳动合同,按现行的法律规定,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有顾虑了,续签往往可能选择不在续签,或者要求员工接受单位的新的安排或调整后的待遇,才会愿意与员工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这时候很可能双方难以达成意见一致,续签合同就签不了,用人单位往往认为是员工不愿意续签,自己就没有责任了,真是这样的吗?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谈不成,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通常有以下几类情形:

1、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要进行经济补偿。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不仅仅包括工资待遇,而且像工作环境、福利水平、工作岗位、职级等等,就像前述案例中的华某某在续签时,他的工资待遇是年薪不低于18万,职位是车间主任,而公司续签时劳动合同的待遇是月薪3577元,职位是普通的生产工作岗,这明显是降低了劳动条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不构成违法解除,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用人单位是不需承担经济赔偿金的。

第二,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员工如果工作年限较长(譬如在2008年1月1日前入职的),这样情况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

1、第一部分指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

2、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

3、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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