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往往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情形。在破产程序中,哪些主体可以行使抵销权?适用抵销权的互抵债权债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抵销权的生效应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确定?这些问题都直接关系到抵销权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若干规定(二)”),笔者将在下文中对抵销权的行使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以供参考。
【破产抵销权行使的主体】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撤销。《企业破产法》若干规定(二)第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由此可见,抵销权行使的主体为债权人及管理人,但管理人行使抵销权的条件是行使撤销权能够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否则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这一法律主体该如何界定?凡是主张对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主体即可,还是需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申报及审查程序方可确认其“债权人”身份?对此,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意见是债权人的身份应经债权申报、审查等破产程序方能予以认定,也就是说只有经过破产程序的认定,债权人才有权利主张抵销权。如债权人的身份未经债权申报、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等程序予以确定,则其行使抵销权的主体条件不能满足,抵销权亦无法行使。
【破产抵销权行使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破产受理后,不能另行取得债权用于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时,债权人对债务人形成的债务原则不能抵销】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债务人对债务人取得的债权原则上不能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若干规定(二)第四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2.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3.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受理时视为到期。在一般的民事活动中,债权只有在其清偿期届满时才予以清偿,但是由于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式集体清偿程序,如果将未到期的债权不作为到期债权一并纳入破产程序予以申报和清偿,破产程序终结后,该债权人的债权将得不到合理清偿,这明显不符合破产法立法初衷。对于抵销权行使的过程中,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也是一样的原理。根据破产程序概括性集体清偿的目标,双方互负债权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等的不同,也并不会影响抵销权的实现。
【破产抵销权的生效方式】
在抵销权的生效问题上,存在管理人确认生效及管理人提起异议诉讼后生效两个方面。
【管理人确认生效】《企业破产法》若干规定(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提起异议诉讼后生效】《企业破产法》若干规定(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债务抵销通知之日起生效。
【结语】
抵销权是经《企业破产法》及《企业破产法》若干规定(二)确定的一种法定权利,需经债权人主体界定、条件审核、生效程序等一系列条件满足后得以实现。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抵销权纠纷在破产纠纷中的占比很小,但也出现了如“担保追偿权”能否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笔者也将在后续结合司法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整理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