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被迫”加班是多数员工经历过的现实问题,公司嘴上说着“不强迫加班”,但考核的压力却是实实在在的,一忙起来考核指标可完全不是按照“8小时工作制”制定的,再加上领导画的大饼、同事“老板不走我不走”的内卷,现在似乎按照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成了一种反面教材,不仅老板、领导认为你工作不用心,就连同事都会觉得你“不合群”。
但如此“努力”的加班工作,最后却并不能换来领导的赏识,甚至连加班费都拿不到,毕竟“自愿加班”是没有加班费的,但为了保证养家糊口的工作我们也只能默默忍受,但实际上,虽然我们在职期间不方便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离职时却完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加班时间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加班费的支付】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安排劳动者加班需要根据不同时间支付劳动者对应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可以看到除了支付加班费之外,公司还可以通过调休的方式抵扣加班费,但“仅限”休息日也就是大多数人常说的周六日,当然有些公司周六日不休息,则休息日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确定。
而工作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则和休息日加班略有不同,不可以使用调休的方式抵扣加班费,因为加班时间的不同对于员工的影响并不相同,法定节假日除了属于“休息日”外还往往是员工和家人团聚、出游放松的时间。
当然如果公司与员工之间对此有相关约定(自愿约定),那么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内容执行,例如:法定节假日加班一天调休两天等。
注意:如果公司规定“加班不调休也没有加班费”,千万不要无奈接受调休的规定,我们可以在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所对应的加班费,如果已经接受了调休那么在想要加班费就很难被支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