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粉丝给我提了这样一个问题,我在这里解答!
这当然是合理的。
关于试用期的长短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只要不超过六个月,都是合理合法的。
另外还有其他试用期常见疑惑,这里51酱也汇总了一些,以供参考:
1、裁员名单里可以有试用期的员工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而裁员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属于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外的情形,不适用于试用期的员工。
所以答案是,裁员名单中不得包含试用期的员工。
2、试用期可以暂扣身份证或者向员工收取履约保证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答案是,不能扣押,不能收保证金。
3、什么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金额全额发放,这样违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用人单位如果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发放员工试用期工资,那么员工收到的试用期工资将≠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资金额,而且这种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5、试用期员工作为新人,社保缴费基数怎么确定?
新员工进单位首月工作满全月的,月缴费基数按照首月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
新员工进单位首月工作未满全月的,月缴费基数按其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但次月起单位仍应按其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并进行调整。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首月也可按照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月缴费基数。
注意:如果所在地区社保缴费基数有上、下限,低于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基数下限缴费;高于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的,高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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